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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曼**(中国**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曼秀雷*(中国**限公司(下称曼秀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者解除需具备法定情形,当天工作完成不属法定情形,故**敦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二审判决所依据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的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职工,而我方为农民合同制职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11)20号)第四条的规定,需年满55周岁,方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法院临时更改合议庭成员,事先并未告知我方,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我方的诉讼权利,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并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曼**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法有据,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证严明,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曼**公司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李**1962年5月11日出生,于2012年5月12日年满50周岁,曼**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出具证明书,证明因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于2012年5月11日16时45分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此,曼**公司在李**完成2012年5月11日的工作任务以后,与李**终止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李**主张曼**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审理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二审法院向李**送达的《民事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写明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李**、何**、姜**,二审庭审时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亦是李**、何**、姜**,与二审判决书上载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致,并不存在审判人员变更未及时告知的情形,故李**主张二审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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