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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朱**、朱**、朱**、朱**、刘*、朱**、周*、姚*、朱**、董**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2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应重新认定。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朱**、朱**各自出示的《审批表》、《丰台镇居民临时建房审批表》,便草率的认定其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及出资人。事实是涉案宅院是申请人爷爷留下的祖业产,涉案房屋是申请人母亲委托朱**用申请人及母亲的农转非的钱翻建。申请人的母亲在2009年去世,申请人始终没有放弃继承权。原审审理程序违法,没有调取拆迁的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依法定继承应得的房产及拆迁利益;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朱**、朱**、朱**、刘*、朱**、周*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朱**主张涉案的七里庄90号院落及房屋是朱**、马*的遗产。但,朱**对此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七里庄90号院落及房屋是朱**、马*的遗产。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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