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安*领信公司申请再审称:王*没有证据证明未在公司期间系外出工作,应认定属于旷工。我公司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证明王*未在公司工作。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安*领信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于2012年9月1日入职安*领信公司,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安*领信公司以王*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在解除通知中载明的期间内存在旷工情形,一、二审认定安*领信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关于王*主张的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诉求,一、二审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所作处理,亦无不妥。安*领信公司提出的再审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安*领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