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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赵**诉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作(2014)大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赵*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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