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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限公司与北京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西**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4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北京西**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标的超出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有限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北京**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开发区,属于北京**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民法院关于调整北**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京**(2011)270号)第一条“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列出:“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第二条“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列出:“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未超出1亿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并未超出北京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本案应由管辖北京**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即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西**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裁定后,北京西**限公司不服,仍以“合同金额已超过500万以上不满1亿元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5)大民初字第147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未超出1亿元,并未超出北京**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北京**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说理部分充分全面,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做出的驳回北京西**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北京西**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西**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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