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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人事争议(原裁定误写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9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6月,赵**诉至原审法院称:1991年7月,赵**在北**业学校毕业。1991年8月,北京**人事局将赵**分配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臧村镇政府)农业总公司下属的畜牧公司工作,身份为事业编制。1992年7月,北臧村镇政府内部实行人事调整。北臧村镇政府根本没有征求赵**的个人意见如何安排工作,让其回家等待通知。其他同事都有了新的工作岗位,但北臧村镇政府却迟迟不予给赵**安排工作,工资待遇也都被停止。赵**持续不断向北臧村镇政府询问,但始终毫无结果。时至今日,赵**的人事档案一直保存在北臧村镇政府。现赵**要求法院判决:1、确认赵**与北臧村镇政府自1991年8月至2015年6月存在人事聘用关系;2、要求北臧村镇政府支付赵**自1992年7月至2015年6月的工资684634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赵**向大**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确认与北臧村政府自1991年8月至2015年6月存在人事聘用关系;2、北臧村政府支付其自1992年7月至2015年6月的工资。2015年6月8日,大**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不受字(2015)第24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赵**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赵**不服仲裁委决定,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是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赵**要求确认与北臧村镇政府自1991年8月至2015年6月存在人事聘用关系及支付工资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赵**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赵**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诉理由和请求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北臧村镇政府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赵**关于确认与北臧村镇政府自1991年8月至2015年6月存在人事聘用关系及支付工资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赵**的起诉是正确的,赵**上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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