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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臧村镇政府)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信访人孙**代张**、张**两人诉求在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及在院内翻建旧房的信访事项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我家住皮各庄二村,2002年购买本村农民朝连娣宅院一处,双方同意并且在北臧村镇人民政府办理了过户手续。2010年北京**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调取本处宅院道路附图,我家现房后还有部分宅基地。2010年,村、镇政府教唆董**将其房后开个后门,在我院内打围墙,并将厕所拆掉,其有精神病,经常爬墙跳入院内,挥刀砍树追砍我们,造成我们人身财产遭到危险,起诉法院之后,法院判决董**拆除围墙,赔偿损失800元。被告董**在我院外通行路上堆放杂物,种植植物故意阻挠我们出行。法院判决清除杂物植物,但是大兴法院执行局张*多次到村里去协商执行,但是村书记林**不让执行。我修建大门、围墙重建修建旧房,镇政府环境与规划办公室以我不是农村村民为由,不许拆除修建围墙和大门,并且派巡逻车监视我家,使我家成为废墟无法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镇政府称我不是村民,不能申请新建翻建旧房,既我不是农民没必要向镇政府申请,其也无权阻止我行使权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公正审理。现起诉要求:1、依法撤销被告2012年9月19日《关于信访人孙**代张**、张**两人诉求在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及在院内翻建旧房的信访事项答复》。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孙**认可其于2012年9月已经收到《答复》,其于2015年6月起诉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孙**已经交纳,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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