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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永**限责任公司与牟立胜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永**限责任公司因与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3)东陵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由赵*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谢*、代理审判员王**(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沈阳市永**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永**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永**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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