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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限公司与沈阳**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通**限公司与被上诉**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沈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他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民法院(2014)沈**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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