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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限公司诉盘锦江**有限公司、宋**、魏**、盘锦掘**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江**限公司、宋**、魏**、盘锦掘**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主审)、人民陪审员孙*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沈**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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