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蓝**有限公司与中阿精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北京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公司)与中阿精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中**公司给付**公司翻译费用四十万九千七百二十二元八角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蓝**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公司现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没有登记的房屋、机动车等信息,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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