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与苏州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史**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确认其与苏州工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签订的《关于北京科**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史**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史抒青撤回确认其与苏州工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关于北京科**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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