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北京分行依据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973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案外人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