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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苏州**水利局震泽水利管理服务站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震泽水利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震泽水利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终字第4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沈**申请再审称:沈**是国营吴江市震泽机电站(以下简称震泽机电站,2012年12月更名为震泽水利站)编制内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因震泽机电站解除与沈**的人事关系而发生纠纷,本案属于人事争议。沈**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沈**接受震泽机电站委派的工作和岗位考核,与震泽机电站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震泽水利站由震泽机电站演变而来,依法应承担震泽机电站的权利义务。一、二审裁定驳回沈**的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震泽水利站提交意见认为:沈**与震泽机电站未签订聘用合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无效,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沈**具有事业编制,与震泽机电站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2000年8月,震泽机电站依据政策及文件精神进行改制,改制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进行整体拍卖,并分流安置职工,在此期间产生的包括沈**主张的劳动争议在内的相关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事业单位是指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且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本案中,沈**原系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未签订聘用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中工作人员的范畴,其与震泽水利站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沈**与原震泽机电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沈**的起诉并不当。

综上,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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