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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莫**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徐**和莫**是同乡,双方在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口头约定的采购意向,货物也是从浙江地区发给徐**。徐**请求将此案移送给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即浙江**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莫**依据徐**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莫**与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莫**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在北京市丰台区的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从事服装面料的经营。莫**所在地属于北京市丰台区。同时,双方《欠条》中亦载明:欠条签订及履行地:北京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商城。双方《欠条》中亦明确了剩余货款的履行地点。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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