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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北京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原告、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劳动关系,我于2013年11月19日进驻被告工程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每天工作10小时,晚上加班3-4个小时,被告另外口头同意支付工作期间往返车费、餐费、房租费,我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被告被告拒绝,现被告欠付我劳动报酬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6月17日工资43095元、加班费26325元、往返车费882元、餐费3300元、房租费用1200元,总计748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原告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根据双方已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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