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国**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3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869.50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