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文**限公司与北京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文**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杜**独任审判。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文**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博**司的委托代理人熊*、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文**司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开始向原告购买3A底胶,送货九次货款共计24.1万元,当时被告未给付原告该货款,每次送货时双方签销售单一张,该单约定向供货方法院起诉解决双方争议。原告是供货方,住所地是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下东廓村,故昌**法院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北京**民法院起诉。原告共向被告送九次货,被告仅在前四次收到货后支付四张不能兑现的支票,全部货款至今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4.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博**司答辩称:金额没有异议,希望可以进行分期付款,分12期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文**司向博**司供应了若干3A底胶。2014年4月24日,文**司与博**司对双方对账明细进行了确定,其中未开票货款为168500元,已开票金额为72500元。上述货款至今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对账明细、转账支票、销售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文**司向博**司供应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博**司收到文**司供应的货物后至今未付清货款,博**司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故文**司要求博**司支付货款24.1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文**限公司货款二十四万一千元。

如果被告北京博**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八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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