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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高培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层面上存在错误。如果严格地按物权法处理,涉案房屋的原始登记是在刘*名下,就应为刘*的房产,继而登记在我的名下,那当然是我的房产,不应成为刘*与高**的共同房产。该房产是我购买,不是刘*和高**购买房产,我只是借用一下刘*的名字。该案件无论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办案程序上均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事实和证据视而不见,渎职不履行调取证据的职责,矢口否认存在的新证据。违法使用已失效和未生效的法律,甚至捏造事实,肆意增加委托合同中白纸黑字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书中的理由均不相同,同样均不能拿出法律依据,且判决书中使用的法律条款也与案件本质相悖。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提交意见称:第一、购房款的付款经过和委托合同的签订理由及时间,在一、二审的庭审中已有详细的叙述;第二、《北京**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第十五条关于借名买房的审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十九条均对父母出钱买房的行为和房屋的归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希望此案真正能以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理。

高**提交意见称:我同意一、二审的判决结果,请求依法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2010)朝民初字第04447号民事判决确认晨光家园204号房屋是刘*与高**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刘**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刘**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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