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北京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原告李**被告北京京**有限公司、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北京京**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院2号楼3层305,且其主要办事机构于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亦位于上述地址。本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立案时被告北京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原告住所地不在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京**有限公司、被告梁*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且本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