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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将我方与李**因所签署的《预购房屋意向书》产生的争议简单定性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判决完全无视本案的起因,无视北京市太阳宫乡政府的拆迁政策,迳行判决我方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依据,显失公平,同时该判决造成了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也会给太阳宫地区下一步的拆迁造成恶劣影响;一审判决认定“虽然李**、新**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李**保证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属于李**所有,并对权利瑕疵涉及的诉讼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双方在《协议书》中对于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亦未涉及”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纯属主观臆断,明显偏袒李**;二审判决认定“《预购房屋意向书》对于房屋具体情况未明确约定,现亦无法确定,新**产公司所述购房款事宜据现有情况亦无法确定,故对新**产公司述称该项内容不应予以确认”自相矛盾,无事实依据;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进行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原判决超出了李**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李**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庭审程序合法。新**产公司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其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支持,应当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李**、新**产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并非全部无效,李**增建、翻建和扩建房屋部分的补偿应当认定为有效。新**产公司主张该公司与李**签订的《预购房屋意向书》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判决新**产公司按照《预购房屋意向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新**产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新**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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