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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与神木县大柳塔镇人民政府诉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与被告神木县大柳塔镇人民政府诉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麻*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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