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与被告神木县大柳塔镇人民政府诉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麻*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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