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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巴**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巴**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4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巴**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巴**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巴**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北京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北京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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