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山东省**装有限公司、被告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三元,由原告郭**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四百八十八元退还原告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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