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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北京沸**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5年2月15日注销)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6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担任审判长,法官蒙*、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沸**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15日即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注销,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66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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