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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北星**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司)因与被申请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城北**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所依据事实不是一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完全错误,使申请人的实体权益损害无法得到主张,特提出再审申请,请高院予以纠正。

赵**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裁定驳**星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裁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胡**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申请人城北**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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