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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有限公司与李*、左明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左明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2013)保民二终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以上两案一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朗**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违反客观事实;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朗**公司与李*的劳动争议案中,李*提供的《考勤表》证实其在2012年存在加班的事实,工资表并未显示有加班加点的工资数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除标准工资外,还包括奖金、津贴等其他项目,故朗**公司称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就是支付的加班费用,理据不充分。由于朗**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己支付了加班费,生效判决判令朗**公司支付李*2012年的加班费合法有据,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得到批准,其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由于朗**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加班费等劳动报酬的情形,一、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按照李*标准工资支持其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在朗**公司与左**的劳动争议案中,左**向法院提交相关购销合同复印件、《LBK营销部管理制度》(2012版)、支付凭单复印件,朗**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承认有相关业务、对《LBK营销部管理制度》(2012版)、支付凭单复印件,魏**亦未予否认,故对相关购销业务、《LBK营销部管理制度》(2012版)、支付凭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依公司制度左**应当享受其劳动成果,生效判决判令朗**公司支付左**相关销售提成、销售费用、年终返点费用合法有据。左**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得到批准,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朗**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等劳动报酬的情形,一、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按照左**标准工资支持其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朗**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涿州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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