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静与被告北京德丰**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静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文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文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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