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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裕**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017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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