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017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