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五十九元,由原告胡**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九百三十四元退还原告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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