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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吕×以被告人李×、洪×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双方均对涉案房产主张权利,该房产的权属目前待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确认,尚存纠纷,且二被告人撬门入住涉案房产时该房屋处于无人居住状态,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证据不足,故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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