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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4月2日决定对本案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7月,被告人张*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等地,以帮助被害人郑*(男,30岁)购买部队房屋、收取订金为名,骗取被害人郑*人民币10000元。

二、2014年8月,被告人张*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杨*(男,29岁)的妻子办理北京户口为名,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杨*人民币共计85000元。

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赃款尚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处罚。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涉案赃款,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于2014年7月,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等地,以帮助被害人郑*(男,30岁)购买部队房屋、收取订金为名,骗取被害人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张*于2014年8月,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杨*(男,29岁)的妻子办理北京户口为名,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杨*人民币共计8.5万元。

同年9月9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在家属的帮助下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赔,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杨*、郑*的陈述,证人陈*、高*、刘*、潘*的证言,转账记录,收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涉案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郑*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杨*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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