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华**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大**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华**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九百七十三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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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北京国**限公司、北京国**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北京国**限公司、北京国**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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