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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