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徐**、闫**与被申请人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闫**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马**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544565.75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马**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五十四万四千五百六十五元七角五分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徐**、闫**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