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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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