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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