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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与义乌市**有限公司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义乌市**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9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玛**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异议商标即第3990418号“Marquis”商标(见附图一)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一“RemyMarquis[艺术体]及图”(见附图二)和涉案作品二“Marquis[艺术体]”(见附图三)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21582号《关于第3990418号“Marquis”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一审和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事实认定错误、认定证据不当、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请求由本院提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作品一和涉案作品二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首先强调创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其次才是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程度。不同类型的作品,创作空间不同,对独创性要求的程度也不同。对于以文字符号造型本身为表现方式的书法作品而言,书写者的创作空间是非常有限的,独创性高到一定程度,则该文字符号的表现方式就不能称为文字。因此,对于书法作品,只要体现了个性化特征,不是千篇一律、缺乏个性,就应当认定为属于作品。对于美术作品,只要创作者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之上以可视方式表现出来,体现了创作者对线条、笔法、结构等存在某种程度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实践中,不少文字手写体(艺术体)甚至单一的字母表现形式已经被法院认定构成美术作品,甚至某一字体的单字近年来已经多次被各地法院认定构成美术作品。本案中,涉案作品一的独创性主要在于其采用的是自创的独特字体,该字体已经较为显著地区分于现有字库的西文字体以及二审判决所说的普通手写体,而且具有与玛**限公司“REMYMARQUIS”品牌的香水、手表等时尚用品的形象相符的独特审美意义,既不夸张又不失个性,稳重中又带有明快柔和的美感;此外,涉案作品一以线条将其中文字首尾相连,整体形成一个不规则的独特图形,在文字与图形的结合方面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安排和设计,整体构成了具有独特审美意义以及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涉案作品二选自涉案作品一的文字部分,同样具有独创性。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未查明现有相关字体的情况,未与涉案作品中的文字进行客观比对,从而未能对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出正确判断;而且对作品独创性标准设定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应当予以纠正。(二)基于著作权法的宗旨和原则,从保护智力成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划分著作权作品和公用范畴的边界以及制止对他人智力成果的非法掠夺和攫取出发,不应对作品独创性要求过高。本案中,第三人义乌市**有限公司在完全知晓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公然予以剽窃、复制,并将涉案作品用于与玛**限公司经营的香水商品的瓶体、外包装等完全相同的香水商品,在其香水瓶及/或外包装上印有“Paris”,甚至印制“55,avenueMarceau75116Paris”(即玛**限公司的子公司、REMYMARQUIS系列商标和美术作品在全球的独家被许可使用人雷米侯爵香水公司的地址)字样,公然利用玛**限公司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从事仿冒产品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理应得到认可,并获得与其独创性相一致的保护。(三)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涉案作品一和涉案作品二应当在中国大陆受到保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玛**限公司主张的在先权依据即涉案标志一“RemyMarquis[艺术体]及图”(见附图二)”和涉案标志二“Marquis[艺术体]”(见附图三)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审判决认为,上述标志主体由外文手写体构成,该手写体不具有与普通手写体相区分的个性化印记,因而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是,二审判决并没有查明“RemyMarquis”或者“Marquis”普通手写体的表现方式是什么,而且,涉案标志一中除了手写体外文外,还有首尾相连的线条设计。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标志一和涉案标志二不具有独创性的证据尚不充分。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明涉案标志一和涉案标志二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基础上,对被异议商标是否予以核准注册作出裁判。

综上,玛**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北京**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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