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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与盛**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房乡政府)因盛建东诉其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平房乡政府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平房乡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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