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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南京市**术开发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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