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有限公司与李**督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的(2005)丰执字第3896号北京市**有限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有限公司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北京市**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但至今已超过六个月,判决仍得不到执行,故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件督促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北京市**有限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丰民初字第12139号民事判决,判令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市**有限公司购房款四十三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给付该款自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19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李**负担,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找,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其名下所有的机动车两辆,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积极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人北京市**有限公司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有限公司提出的督促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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