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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等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黄**、黄**、黄**因与被申请人刘*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黄**、黄**、黄**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属于选择性引用,判决内容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刘*的精神状态,一审判决认为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明确指出引用的法律条文。(二)海**院没有权利对刘*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判定,超越了海**院的管辖范围。(三)二审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黄**、黄**、黄**虽主张刘**有精神疾病,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且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刘**有精神疾病,且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黄**、黄**、黄**、黄**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黄**、黄**、黄**、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黄**、黄**、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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