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车行**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车行**有限公司以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车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车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346元,由北京车行**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北京车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