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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等与北京联**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冯**、冯**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冯**、冯**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冯**、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331元,由冯**、冯×2负担6296元(已交纳),由北京联**限责任公司负担3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331元,由冯**、冯×2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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