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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崔**与原审被告北京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起诉的原审被告名称有误,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0)昌*初字第866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九十元,由原审原告崔**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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