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97元,由韩**负担15927元(已交纳),北京联**限责任公司负担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999元,由韩**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