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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0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12月,杨**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杨**是亲兄弟。杨**是北京知青,于1993年3月返京,落户在父亲杨**家。杨**不求踏实工作养家,经常酗酒闹事,高龄老父亲不堪其扰,叫杨**住进我的房屋直至今日。杨**已经无偿使用该房屋长达二十多年了。我急需使用此房解决自己的困难,多年来我多次同杨**协商此事,但杨**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我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杨**及其共居亲属腾退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号14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并交付给我;2、本案的诉讼费由杨**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杨**辩称:我从小体弱多病,没有受到多少父亲和其他兄弟姐妹的亲情与照顾。文革期间“上山下乡”离开北京。1993年我从内蒙古返回北京,在父亲、杨**和杨**(另一个兄弟)的同意下,我住进了涉案房屋。1999年父亲去世前来过我家里几次,特意交代说这个房子就是留给我的遗产房。2002年父亲的房子要拆迁时,我也曾多次问过杨**,我们的房子问题怎么解决。我们一家三口的户口在父亲的户口薄上,父亲去世后我本打算要回属于我的那份房产,可杨**当时答应说:父亲的房子钱该给多少就给你多少,只要你在公证书上签了字,涉案房屋就归你,你就踏踏实实的住着,我永远不会找你的麻烦。当时我刚刚做完截肢手术,正处于半昏迷状态,大脑一片空白,什么都不知道,而且还在重症监护的状态下,我很不情愿签字,可杨**把公证员请到病房强迫我签了字。万万没想到十二年后的今天,杨**把他当时的承诺全部推翻,并骚扰我们一家三口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在涉案房屋居住了整整20年,房租也交了20年。我们一家三口的户口也在涉案房屋。我重病缠身,妻子和我都是残疾人,退休金刚刚够看病,没有能力出去租房。综上所述,我不同意杨**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杨**,杨**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杨**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是基于杨**的同意,且双方存在亲属关系,不属非法占有;杨**的户口已迁入涉案房屋且一直交纳租金;杨**陈述涉案房屋为杨**唯一住房,并不具备腾退条件;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具备腾退条件。因此,法院认定杨**并不具备腾退条件,关于杨**要求杨**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判决:驳回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仍坚持原诉请求。杨**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房号14北1间房屋为公有住宅,承租人为杨**。杨**与杨**为兄弟关系。在1994年左右,杨**一家在杨**的同意下住进涉案房屋至今。涉案房屋1994年至今的公有住宅租金由杨**交纳。现杨**因需自用涉案房屋要求杨**腾退涉案房屋,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腾退涉案房屋。杨**称其一家无其他住房,经济困难不具备腾房条件。杨**亦未能提交杨**另有住房的证据。

另查,杨**一家的户口于2005年3月24日迁入涉案房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户口薄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杨**,杨**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杨**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是基于杨**的同意,不属非法占有。杨**的户口已迁入涉案房屋,一直交纳租金。涉案房屋为杨**一家唯一住房,且杨**为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不具备腾退条件。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具备腾退条件。鉴于目前杨**的家庭状况,杨**作为亲兄弟也应予以体谅。杨**要求杨**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应当指出,杨**借住涉案房屋并非长久之计,应当积极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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