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喜**有限公司诉海南文**限公司等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21944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文**限公司、北京**像中心一百六十九分店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北**展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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