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文**限公司、北京**像中心一百六十九分店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北**展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