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限公司、辽宁**像出版社、北京**像中心三十五分店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北京**像中心三十五分店已经变更经营地址,新的经营地址无从查找,因此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像中心三十五分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喜**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像中心三十五分店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ОО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