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胡**信用卡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招行信用卡中心未能向法庭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因此,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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