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孔**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孔**所有的由案外人徐*驾驶的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担保人王*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孔**所有的由案外人徐*驾驶的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查封担保人王*(曾**)所有的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绥芬河市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